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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及宗旨


2003年10月12日提交 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
優才(楊殷有娣)書院 家長教師會會章

2005年10月21日提交修訂 第四屆會員大會通過
優才(楊殷有娣)書院 中學部家長教師會會章

2008年10月10日提交修訂 第七屆會員大會通過
優才(楊殷有娣)書院 中學部家長教師會會章

2017年6月23日提交修訂 特別會員大會通過
優才(楊殷有娣)書院 中學部家長教師會會章

優才(楊殷有娣)學校
家長教師會章 

1.    會名及會址

會名:本會定名為「優才(楊殷有娣)書院中學部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 T. (Ellen
Yeung) College (Secondary Section)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會址:西貢將軍澳調景嶺嶺光街10號。

 

2.   宗旨

2.1   推動家長與教師建立伙伴關係及溝通途徑。

2.2   促進家長與學校互相配合,以期達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2.3   在學校管理上,家長可透過本會向校方提出意見或建議。

2.4   推動家長積極承擔教育子女的天職,關心子女的學習和成長,支持學校的活動和工作。

2.5   合力改善學生的學習環境及福利。

2.6   團結、推動、支持及協助本校畢業生在適當時候成立本校校友會。並在校友會成立後繼續支持及配合校友會對團結校友、推廣本校校譽、建設本校達至盡善盡美等各方面長遠工作,作出積極貢獻。

 

3.   會員權利與義務

3.1   會員

3.1.1  家長會員:凡本校中學部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有資格成為本會會員。
3.1.2  
教師會員:凡本校中學部現任教職員均有資格成為教師會員。
3.1.3  
凡本校現任教職員並同時為本校中學部家長,則只能以教師會員身份參加本會。
3.1.4  
不論家長會員或教師會員,其參加資格皆以每家庭為基礎;即家庭成員中有超過一名子女就讀本校中學部,只當作會員名額參加本會。

3.2   權利

3.2.1  家長會員享有動議、和議、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3.2.2  
如家長會員有超過一名子女就讀本校中學部,凡參加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投票時,每項決議只可行使一票投票權。
3.2.3  
如家長會員有超過一名子女就讀本校中學部,該家庭成員中只可由父或母其中一位選擇其中一名子女所就讀的一班參加下述4.3段常務委員會中家長委員選舉。
3.2.4  
教師會員享有動議、和議、發言及表決權;不享有選舉或被選權。

3.3   義務

3.3.1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3.3.2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經由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3.3.3  
家長會員及上述3.1.3分段資格的教師會員,每年須按上述3.1.4  分段原則繳納會費。會費每年由常務委員會建議,並由週年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上述3.1.2分段資格的教師會員不須繳付會費。

 

4.    組織

4.1   會員大會

4.1.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法定人數最少由三十名中學部家長會員組成,方為有效。常務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前最少七天通知全體會員。若會員大會於原定召開時間後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仍不足,主席須宣佈流會,並須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於七天後的相同時間及相同地點再召開會員大會,是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屬有效。

4.1.2  會員大會之權責:

i)     修訂本會會章

ii)    選舉或罷免常務委員會中的家長委員(見下述4.3.2分段)

iii)   通過常務委員會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

<![if !supportLists]>iv)
<![endif]>商議及推展會務

v)    安排提名及選舉一位家長會員加入校董會成為中學部家長校董(獲提名的家長會員不能同時成為小學部家長校董候選人)

4.1.3  所有議決事項,須由出席會員以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若正反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4.2   特別會員大會

4.2.1  如有需要,常務委員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應於開會前最少七天通知全體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有關大會法定人數、流會及流會後再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規定及程序須按上述4.1.1分段相同原則處理。

4.2.2  常務委員會在接獲十位或以上會員(不論家長會員或教師會員皆可)聯合提出動議,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3   常務委員會

4.3.1  常務委員會職責:(i)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ii) 為有利長遠運作,常務委員會必須考慮並在適當時間落實本會以有限責任方式註冊成立公司。

4.3.2  常務委員會之組成:常務委員會中的家長委員由每班選舉一位家長會員成為家長委員,另加上兩位本校教職員成為教師委員所組成。教師委員由學校委任。家長委員名單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再投票選出主席及副主席兩職位。

4.3.3  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不能同時出任小學部家教會常務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

4.3.4  常務委員會各職位產生方式及責任如下:

(i)    主席(由得票最高的家長委員出任):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籌組常務委員會的推選及訂定會議議程。主席任期為兩年一屆。
如常務委員提出罷免主席必須過半數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其遺缺將由副主席補上,再補選副主席之職。 (主席期滿後須停任至少一年方可再度參選。)

(ii)   副主席(由第二高票的家長委員出任):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包括宣傳本會活動、印發通訊、聯絡會員等等);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副主席任期為兩年一屆。

(iii)  秘書(由家長委員互選產生):撰寫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對外文件。

(iv)  司庫(由家長委員互選產生):處理一切收支帳目,定期向常務委員報告財政狀況,每年須制定財政報告,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司庫任期為兩年一屆。

(v)   如主席或副主席離職,其遺缺須按會員大會選舉得票率安排填補有關空缺。

(vi)  如有其他家長委員離職,其職位可由常務委員會重新互選及/或邀請該離職家長委員所代表班級的另一位家長會員填補有關的空缺。

(vii) 增選委員:由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邀請本會其他家長會員或小學部家長教師會家長會員出任。增選委員可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發言,但無投票權,亦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內。

4.3.5  常務委員會任期為一年,任期由每年會員大會通過當選起至翌年會員大會改選前止。再當選的委員,可獲連任。

4.3.6  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三次。

4.3.7  常務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必須不少於一半家長委員。所有議決事項,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

4.3.8  任何家長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而無合理原因解釋,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其職務可被解除。常務委員會可委任該被解除職務之家長委員所代表班級的另一位家長會員替代。

4.3.9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小組成員不必為常務委員會委員。特定活動完畢後,小組即自行解散。

4.3.10常務委員會委員均為義務性質不支薪酬。

 

5.   財政

5.1   本會的款項必須用於發展會務及支付各項活動的開支。

5.2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財政狀況。

5.3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會員大會召開日至翌年會員大會召開前止。

5.4   司庫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銀行。提取款項,須經主席、司庫兩人共同簽署,蓋上本會印鑑,或經由本會與校方商訂的特定方式處理,方為有效。

5.5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

 

6.    核數

6.1   由會員大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帳項。

 

7.    修章及解散

7.1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十四天前,由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7.2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全體會員人數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由全體會員以多數票通過,捐贈給本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